這位負責人說,修訂后的《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最高處罰可達到200萬元。同時,《條例》特別提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未依法公開驗收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據介紹,《條例》新增了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規定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提出,要嚴厲打擊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其中,有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并將原來僅對建設單位“單罰”改為同時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
該負責人介紹,《條例》還新增了對技術評估機構違法收費的處罰,處以退還違法所得以及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新增的內容還有信用懲戒,《條例》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
《條例》新增了環保部制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組織論證、充分征求意見并公布。環保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環保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等規定。
這位負責人稱,《條例》取消了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將環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刪除了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的一些前置條件。
此外,《條例》明確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的五種情形,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中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該負責人介紹,《條例》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階段的環保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要落實環保措施與環保投資,在施工階段要保證環保設施建設進度與資金。
新增建設項目竣工后環保設施驗收的程序和要求,規定要向社會公開,不得弄虛作假,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新增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此外,修改后的《條例》還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這位負責人透露,目前,環保部正在研究制定關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指導意見,以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環保“三同時”主體責任,規范企業自主驗收的程序、內容、標準及信息公開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