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杜瓦瓶充裝許可工作,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的安全管理,保證杜瓦瓶充裝和使用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適用范圍內的氣瓶充裝單位。
第三條 杜瓦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批準,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杜瓦瓶充裝工作。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充裝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杜瓦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有法定資格;
(二) 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 有與杜瓦瓶充裝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四) 有與充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施、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和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五) 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
(六) 充裝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七) 能夠對杜瓦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章 許可程序
第六條 杜瓦瓶充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和審批發證。
第七條 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氣體充裝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資料(各一份),向單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一) 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證明(復印件);
(二) 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三) 氣瓶使用登記表;
(四) 質量管理手冊;
第八條 發證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時,還要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申請受理后,申請單位可以進行氣瓶充裝線調試,約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氣瓶充裝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如下資料:
(一) 已簽署受理意見的《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 《特種設備監察評審約請函》(格式見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一式三份;
(三) 質量管理手冊一份;
(四) 申請單位的綜合自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