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自建小型LNG供氣站項目,應征得城市燃氣管理部門的同意。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因此,即使LNG點供的建設用地是屬于工業企業的自有土地,供氣站建設時也要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若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征得燃氣管理部門的同意。
3、企業自建小型LNG供氣站的主要設備屬于特種設備,由質監部門負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號)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LNG點供設備主要包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部分,因此應納入特種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管理范疇。
4、企業自建小型LNG點供項目屬于廣義的天然氣供應站,應符合公安消防部門管理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六號)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第二十三條:“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因此LNG點供工程建設應符合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納入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范疇。
5、LNG是一種富含甲烷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儲存、經營和運輸環節應滿足安監部門和道路交通運輸部門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號)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應當依照有關道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于“點供”項目涉及LNG的運輸、儲存、使用環節,因此LNG的陸路運輸應該由道路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儲存環節由安監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重點監管重大危險源,即儲存量達到50噸)。
6、從事終端LNG銷售經營的公司,必須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號)(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的適用范圍。在行政區域內從事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綜合經營(儲存、灌裝、供應、機動車加氣)、瓶裝燃氣供應經營、瓶裝燃氣機動車加氣經營等城鎮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燃氣經營者),均應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四):“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因此,從事燃氣儲存、輸配、充裝、供應等經營活動的燃氣經營企業(含LNG點供的銷售經營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不涉及到天然氣儲存,只從事第三方天然氣運輸的天然氣貿易公司不需要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
7、國家鼓勵燃氣管網未覆蓋范圍的用戶對CNG、LNG等氣源作市場化選擇,應滿足燃氣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2017年7月國家十三部委聯合發布《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的意見》,提出用戶可自主選擇資源方和供氣路徑,應當符合當地城鄉發展規劃、天然氣和燃氣發展等專項規劃,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統籌協調給予支持。《意見》四項重點任務中均提到LNG點供內容:(一)實施城鎮燃氣工程。打通天然氣利用“最后一公里”。開展天然氣下鄉試點,鼓勵多種主體參與,宜管則管、宜罐則罐,采用管道氣、壓縮天然氣(CNG)、液化天然氣(LNG)、液化石油氣(LPG)儲配站等多種形式,提高偏遠及農村地區天然氣通達能力。(二)實施天然氣發電工程。在管網未覆蓋區域開展以LNG為氣源的分布式能源應用試點。(三)實施工業燃料升級工程。支持用戶對管道氣、CNG、LNG氣源做市場化選擇,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四)實施交通燃料升級工程。鼓勵有條件的交通運輸企業建設企業自備加氣站;加氣(注)站的設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
8、地方政策明確“LNG點供”作為臨時供氣形式逐步“過渡”到以管道燃氣為主,并從嚴管理。2016年3月施行的《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在城市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市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城市燃氣管網。”2010年9月施行的《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九條“在管道燃氣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氣化站、瓶組站。”2007年10月施行的《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八條“在燃氣管網規劃區域內不得擅自興建瓶組氣化等燃氣設施。”2017年7月施行的《東莞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燃氣管網已覆蓋的區域,禁止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供氣。原已建設仍在使用的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應當逐步接入市政燃氣管網供氣。燃氣管網暫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可以按有關技術規范建設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供氣,并應當委托燃氣經營企業進行供氣和維護保養;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保證供氣裝置的安全使用。”深圳、珠海、南寧、淄博等城市燃氣管理條例中均有類似表述。
從各省市官方門戶網站查詢得知,自2016年以來,以安監局、住建局、政府辦或安委會名義發布的有關加強LNG供氣站建設管理的通知或集中整治LNG的實施方案不斷增加,如湖北省、山西省、山東省、青島市、成都市、淄博市、洛陽市等地均發布了文件,主管部門管控也是趨向嚴格。